2009年5月3日

大法官釋字609號 勞工因罹患癌症等特定病症或其他傷病,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不須各該傷病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為條件,其受益人均得請領死亡給付。

大法官釋字609號
摘要
勞工因罹患癌症等特定病症或其他傷病,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不須各該傷病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為條件,其受益人均得請領死亡給付。
司法院大法官六0九號解釋,認為勞委會對於勞工傷病導致死亡,須在勞保有效期間發生,才可請領死亡給付的兩個函示違憲,增加了勞保條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適用。

大法官釋字595號 與勞基法、代位權相關

大法官釋字595號
摘要(本號釋憲文與勞基法、代位權相關)
司法院大法官,就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一號給付工資墊款事件,認受理訴訟之權限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三號請求償還工資墊款事件,對於受理訴訟之權限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七七六Ο號、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二九三八七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作成釋字第五九五號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568號 勞保條例細則以投保人欠費將被保人退保之規定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568號
勞保條例細則以投保人欠費將被保人退保之規定違憲
壹 事實---聲請釋憲文案例
一.郭蔣○○聲請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本件○○公司被保險人郭○○自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加入勞工保險,嗣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死亡,其受益人即聲請人於同年十月六日申請本人死亡給付,勞工保險局以○○公司因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八十五年十月份至八十六年九月份,其間五、六個月有短暫積欠保費之情形),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自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將該公司原參加保險之勞工全體予以退保,從而被保險人死亡時並非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事故,不得請領死亡給付為由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六號判決駁回確定。

第560號參考資料 聲請書爭點整理

附件 聲請書爭點整理:
聲請人 魏曉安
代理人 陳長文 李念祖 葉慶元
1. 對於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關於『人民』之解釋,並無排除本國境內之外國人民適用之意,均應一體適用。

第560號參考資料 陸、委任律師媒體撰文 進步立法 退步解釋

陸、委任律師媒體撰文
進步立法 退步解釋
作者:陳長文律師/劉定基律師
我國憲法學者時有批評司法院大法官諸多解釋對於人權保障、憲政秩序維護的貢獻非如一般人想像的重大,此一論點主要的理由在於大法官解釋時常僅具「臨門一腳」的功勞,亦即許多重要解釋僅係在社會已就解釋標的形成共識的情形下,由大法官「順水推舟」加以宣告而已。然而,新近公布的釋字第五六○號解釋,大法官就有關外國籍勞工人權保障的憲法問題,不但未與世推移,更在行政、立法機關早已揚棄過往背於國際人權保障趨勢、歧視外國籍勞工規定的情形下,仍支持(舊)就業服務法限制與本國勞工一樣在台納稅、繳納相同勞保保費之外國籍勞工請領「眷屬喪補助費」規定的合憲性,且無一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實在令筆者無法理解。

大法官釋字560號 外國人領取勞工保險社會福利各項給付之範圍,與本國勞工是否差別。

大法官釋字560號
摘要
外國人領取勞工保險社會福利各項給付之範圍,與本國勞工是否差別。
司法院大法官,就外國人來台工作,依法加入勞工保險,其父母於國外逝世,是否具有勞工保險喪葬津貼給付資格,作成大法官釋字560號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 550 號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 550 號
主題: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壹 事實案例---聲請釋憲文
本件聲請人台北市政府,依台北市議會審議九十一年度台北市地方總預算案之審議意見,就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由直轄市政府補助各該類被保險人一定比例保險費之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侵害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自主權,爰聲請解釋。

大法官釋字549號 大法官會議就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三至第六十五條,關於養子女請領其養父母勞工保險之遺屬津貼與喪葬津貼之規範

大法官釋字549號
摘要
大法官會議就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三至第六十五條,關於養子女請領其養父母勞工保險之遺屬津貼與喪葬津貼之規範,作成釋字549號解釋。
壹、事實
聲請人之本生父母,為照料聲請人獨居舅父之生活起居,而於六十四年一月將聲請人過繼與舅父為養子,其舅父(養父)於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而向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聲請人認為本身與養父之配偶及其婚生子女等,同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順序之受益人,即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局因聲請人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現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戶籍登記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而不予給付。

大法官釋字第533號 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之救濟程序?

大法官釋字第533號
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之救濟程序?
壹 事實---聲請釋憲文案例
聲請人陳俊男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八條第二項 之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一.健保局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聲請人有健保不給付為由向病患收取醫療費用,又以「肛門廔管切除或切開併痔瘡切除」、「內外痔完全切除」等手術項目,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 規定處以二倍罰鍰,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第七款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特約二個月

大法官釋字第524號 健保法第31條 及授權所定之醫療辦法等規定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524號
--健保法第31條 及授權所定之醫療辦法等規定違憲?
壹 事實---謝添田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之理由
一. 案例事實: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聲請文曰: 聲請人謝添田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四日因心臟神經異常,住院榮民總醫院台中分院,作「心導管溫度控制燒灼手術」,並於八月七日治療完畢,辦理出院,經結帳聲請人共支付醫療費用計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正。緣經聲請人查明係其中「溫度控制燒灼導管」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元要由聲請人自付,經聲請人查知,施行「心導管溫度控制燒灼手術」,此「溫度控制燒灼導管」係不可缺少之材料(無其他可替代者),遂請求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此項款項,雖經一再請求或陳情,詎料中央健康保險局藉詞拖延,僅謂:「正研訂該診療項目之支付標準及有關之審查作業要點,以利儘速納入保險給付範圍」,始終不為給付,故訴請法院依法追償。

大法官釋字第 473 號 健保法細則就專技人員投保金額之規定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 473 號
-----健保法細則就專技人員投保金額之規定違憲
壹 聲請釋憲案例事實/蔣娟娟聲請書(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請求解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四款?「……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附件一.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因牴觸憲法而無效。

大法官釋字第472號: 健保法就強制納保繳費及滯納金之規定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472號:
健保法就強制納保繳費及滯納金之規定違憲
壹 事實---案例,聲請釋憲文
一.立法委員周伯倫等五十二人聲請書: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強制全體國民納保及繳費之規定有否違憲:
〔爭議之法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 明文要求所有國民必須強制納保及相關罰則規定,顯已將全民健保視為一種「國民應盡義務」,越逾憲法規定;且強制要求全體國民「投保繳費」的作法,顯有牴觸憲法及適用憲法上之爭議。
〔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

第456號解釋 參考附錄:關於國家介入形成『社會權』的理由之ㄧ

附錄:關於國家介入形成『社會權』的理由之ㄧ
關於馬克思與階級鬥爭
“在原始積累的歷史中,對正在形成的資本家階級起過推動的作用的一切變革,都是歷史上劃時代的事情;但首要的因素是:大量的人突然被強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資料分離,被當作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者拋向勞動市場。對農業生產者即農民的土地的剝奪,形成全部過程的基礎。”
——卡尔•马克思,《資本論》
馬克思認為,在人類歷史上,科技的進步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從而剩餘生產物增多,使得人類有可能在自身中實行腦體分工。這種分工一方面大大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使人類從原始社會的野蠻階段走了出來,進入文明時期;另一方面,腦體分工本身就是最初階級劃分的基礎,由於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現,使壟斷精神生產的剝削階級分子與承擔全部體力勞動的勞動階級處在根本利益相互對抗的關係之中,人類自此進入階級社會。階級社會幾千年的發展,不過是剝削階級對勞動人民剝削的程度以及勞動人民對剝削階級依附的具體方式的變化。馬克思認為,人類歷史發展的階段中,階級鬥爭是不可避免的,階級鬥爭本身就構成了人類歷史發展的一種推動力量。只有聯繫生產力發展以及由生產力決定的社會關係結構的變化,才能徹底解決階級鬥爭的問題。馬克思在關於階級的理論中,特別強調階級是一個經濟範疇——現代階級關係的產生源於勞動者同自己的生產數據的分離,但階級一旦產生,又會把階級利益對立的烙印打上文化、宗教等領域。在這個意義上,階級有時是一個社會範疇。人類社會的階級關係從早期的簡單走向複雜,然後又走向現代社會的簡單化。馬克思指出,同以往的階級社會相比效,講究功利的資本主義社會更容易生發階級的對立;而和平式的協商辦法可能無法完全解決階級間的對立,因此,在進入共產主義之前,無產階級將組成短暫的集權政府,進行多層面的革命,盡一切的可能重新分配社會資源。所以一般認為,馬克思並不反對暴力式革命;然而,馬克思雖然建立了階級理論之學說,但是沒有解釋階級轉化相關的理論,尤其是無產階級經過某種方式取得政權之後,轉化為有產階級的情況。

大法官釋字456號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資格,

大法官釋字456號
摘要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資格,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現已刪除)規定以『專任員工』為限,大法官作成456號解釋,上述法條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不得以施行細則之規定限制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格。

大法官釋字398號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布後,農會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條之疑義,請求解釋。

大法官釋字398號
摘要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布後,農會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條之疑義,請求解釋。
憲法
第七條 (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大法官釋字389號 先天性痼疾或畸形,不在勞工保險承保範圍。勞工保險條例以授權命令認定是否合於給付條件,並未逾越條例授權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

大法官釋字389號
摘要
先天性痼疾或畸形,不在勞工保險承保範圍。勞工保險條例以授權命令認定是否合於給付條件,並未逾越條例授權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
壹、事實
林OO因嚴重咬合不良,進食困難,於八十一年進行顎(ㄜˋ)骨矯正術自費入住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事後申請核退自付診療費用,案經勞保局查明其非因外傷或顳顎關節疼痛施行手術,核定不予給付。
林OO不服,申請審議,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再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又遭駁回。
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釋字第310號 內政部限制領老年給付勞工再領傷病給付之函釋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三一0號
內政部限制領老年給付勞工再領傷病給付之函釋違憲?
壹 事實
一、源起
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二年加入欣欣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行列,旋即參加勞工保險,於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因罹患腦血管意外動脈硬化心臟病住院,住院之同月,引發腦血管病變中風,於同年六月,轉院竹東榮民醫院繼續治療,同年七月,服務公司以格於規定,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辦理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聲請人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前段「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繼續住院一年,於七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出院。

大法官釋字279號 各省(市)政府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勞工保險保險費負擔之規定,依所定之比例補助轄區內被保險勞工之保險費。

大法官釋字279號
摘要
各省(市)政府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勞工保險保險費負擔之規定,依所定之比例補助轄區內被保險勞工之保險費。
壹、事實
台北市議會審查八十年度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列勞工保險補助預算時,認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工保險費之負擔所稱之「省(市)政府」,究係指同條例第五條規定之設勞工保險局之「省(市)政府」,抑為同例例第四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之「省(市)政府?」因台北市政府所持之見解與本會之見解不同,爰提請大院轉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俾便遵循,並杜爭議。
即台北市議會認為勞工保險費補助,應比照省亦由中央政府補助,不應由直轄市政府自行負擔。